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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,被告人秦某某在经营某书店期间,将从非正规渠道进购的图书,通过相关电商平台销售,共计销售6类图书217册,获利人民币5247.19元。执法部门在秦某某家中查获6类图书共计3401册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秦某某销售非法出版物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秦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,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同时,没收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47.19元,上缴国库。扣押在案的图书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本案中,秦某某出售的6类图书未载明出版者的名称、地址、书号、在版编目数据等事项,属于非法出版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
查看封面、插图和广告。非法出版物为了博人眼球、获得销量,封面及插图一般选择具有暴力、淫秽等刺激性画面,期刊的期、卷号等关键字眼模糊不清;
查看图书纸质及印刷质量。很多非法出版物虽然具有防伪标记,但是纸质发黄,手感粗糙,还存在印刷脏粘、着墨不均、装订不牢等情况;
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。新闻出版署规定,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,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型委托书。对于书刊批发商家,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,没有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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